4.7 消防泵房


    当既有建筑发生火灾依靠消防泵房供水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 ——消防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 • 不得采用地下井口式消防泵房;
    • 消防泵房的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直通安全出口或室外,进入泵房不得穿越其它房间;
    • 消防泵房应采取防止水淹的措施,在高温潮湿环境下,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应设置自动防潮除湿的装置。
    ——消防泵房应设置供暖、通风、照明等设施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 • 消防泵房应有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,有条件时宜设外窗通风。设置在地上或地下、半地下室无外窗的水泵房,应设机械通风设施,通风量可按6次/h设计;
    • 消防泵房内应设置排水设施并宜设置排水沟排水。设置在地下、半地下的泵房宜设置集水坑及污水泵,采用压力排水方式;
    • 消防泵房应设备用照明,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。
    ——消防泵房内的设备与墙面净距,当电机容量小于22kW时,不得小于0.60m。当电动机容量不小于22kW,且不大于55kW时,不得小于0.8m。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且小于255kW时,不得小于1.2m。当电动机容量大于255kW时,不得小于1.5m;
    ——消防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.2m,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确定,设备边缘距墙或设备间距不得小于0.7m;
    ——消防泵房内管道沿地面敷设时应设人行跨越栈桥,不得遮挡通道。架空管道不应影响人员通行及跨越电气设备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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